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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日前制定了《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要求推進建立“代為修復制”“墊付制”和“追繳制”制度,多措并舉,必要的由政府墊資、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治理修復,之后再追繳、訴訟追償。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《辦法》提出,建立“代為修復制”“墊付制”和“追繳制”。“代為修復制”,即針對各種原因無法修復的礦山,將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代為修復。“墊付制”,即代為修復所需資金按程序申請市、縣級財政資金墊付。“追繳制”,即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步向礦山
企業http://www.stonebuy.com/enterprise/追繳墊付的市、縣級財政資金。礦山
企業http://www.stonebuy.com/enterprise/存在以下情形的,可代為開展礦山生態修復,明確表示不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;收到礦山生態修復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不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;未按時間節點要求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;已開展生態修復工作但達不到驗收標準,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。代為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,市縣應當委托第三方重新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礦山土地復墾方案,會同同級發改、財政部門聯合組織專家審查。